问题 | 合同欺诈案从本案看欺诈对合同效力的影响 |
释义 |
【基本案例】2003年,平果县房地产开发商**房地产开发公司向**平果支行申请抵押贷款支持“平果铝业社区”公寓楼。经协商一致,双方于2004年1月16日签署《房屋抵押项目合作协议》,协议约定:*平果支行为符合贷款条件的“平果铝笑社区”公寓楼购房者提供抵押贷款支持;同时,双方签订了《最高担保合同》,确定平果县**房地产开发公司为该房地产买方向**平果支行借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2004年3月31日,平果县**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了一份虚假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与黄某一起到**平果支行办理抵押贷款手续,并出具了虚假的首付收据、收入证明等相关证明。同日,**平果支行签订《房屋抵押贷款贷款合同》,约定贷款金额8.5万元,贷款期限15年,月利率4.2‰,还款方式为按月等额偿还贷款本息。同日,**平果支行按合同约定将8.5万元划入“平果铝业微笑社区”开发商账户。此后,**平果支行从黄某在银行的活期普通存折中扣除应按月归还和支付的贷款本息抵押已在平果县房地产管理处办理在建项目贷款抵押登记手续,显然,抵押权人是**平果支行。截至2006年4月30日,黄仍欠**平果支行贷款本金76808.30元,利息643.19元。2005年7月4日,,平果县人民法院以(2005)民民保字第252-1号民事裁定对上述抵押物(平果铝业米歇尔区8-603室)进行查封**平果支行从中获悉,平果县**房地产开发公司与黄某签订了虚假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这导致了一场争端。**平果支行向平果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裁定:1。黄某偿还贷款本金76808.30元及利息;2、平果**工业发展公司承担连带还款责任;3.*平果支行对平果铝业米歇尔社区8号楼603室享有优先受偿权 [判决] 一审法院认为,为了获得**平果支行的抵押贷款,平果县**房地产开发公司恶意串通黄先生,持有虚假的购房合同及相关资料,与**平果支行签订房屋抵押贷款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和第(二)项的规定,借款合同为无效合同,黄先生与平果**房地产开发公司为共同侵权人,并对归还贷款本金和赔偿利息损失承担连带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五条第一款规定,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属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因此,**平果支行要求优先偿还抵押物的主张不成立。现决定:一,。黄、平果县**房地产开发公司返还**平果支行贷款本金76808.46元,并赔偿利息损失;2、 黄和平果县**房地产开发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3、 驳回**平果支行关于“平果铝蜜雪儿住宅小区”8号楼603号房屋优先赔偿的索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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