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特许经营合同欺诈案徐诉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案 |
释义 |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2008)丰民初字第15161号 原告徐某称,被告公司于2007年6月8日成立,并声称是辉腾国际(美国)企业集团授权在中国和东南亚开展宣传、推广和业务拓展的管理机构。被告公司在**江电视台、**新浪互联网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商机在线(北京)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博达兴恒科技有限公司等媒体上进行宣传并建立合作关系,刊登广告,2007年9月,我参观了北京公司。被告公司向我提供了中国节能协会等单位颁发给被告的荣誉证书、检查报告等文件,以及**江电视台、**新浪互联网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发布的广告。,商机在线(北京)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博达兴恒科技有限公司因此,我于2007年9月16日与被告签订了合同和补充协议,并向被告支付了两次80000元,但被告没有向我开具发票。合同签订后,被告多次违约。我的调查发现:1。被告不具备从事特许经营的资格;2.被告对所谓**国际企业集团的注册时间、商业实力、进入中国的时间、品牌和质量作了虚假陈述,被告的产品为三无产品。被告欺骗了我。《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以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当事人违背真实意思订立合同的,受害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变更或者撤销。所以我提起了诉讼。索赔:1。取消本人与被告于2007年9月16日签订的合同;2、被告返还品牌代理费4万元、演出费4万元、购买价款930.3元,共计80930.3元;3、被告赔偿各项损失128306.8元;4.本案的诉讼费用应由被告承担被告辩称:1。被告有资格从事特许经营活动;2、被告产品质量无问题,我们将有证据证明;3.即使被告产品存在质量问题,合同也不能撤销。根据合同规定,如果一方使用欺诈、胁迫或利用他人的危险使另一方违背其真实意图签订合同,受害方有权要求法院撤销合同。合同签订前应进行欺诈,但我们在合同签订后交付货物,即使某些产品存在质量问题,合同也不能被撤销;4.被告已退还原告17013元回扣,并履行了合同义务;5.被告在广告中没有虚假宣传,甚至广告中的虚假宣传也没有导致合同的解除,因为该广告只是邀请,不构成合同条款,对合同双方都没有法律约束力。虚假广告并不等同于合同欺诈。总之,要求法院驳回原告的所有索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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