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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之诉
释义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之诉

申请办理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的外国企业,对中国主管登记机关不予登记或不予答复的行为不服,而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诉讼。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登记机关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委托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登记手续。1980午10月30 日国务院《关于管理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暂行规定》第2条规定,外国企业确有需要在中国设立常驻代表机构的,必须提出申请,经过批准,办理登记手续;未经批准、登记的,不得开展常驻业务活动。1 982年3月15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11、12、 13条规定,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逾期,需要继续常驻的,要办理延期登记;变更机构名称、代表人数和姓名、业务范围、驻在地址,要办理变更登记;驻在期满、提前终止业务活动或者派出企业宣告破产,要办理注销登记。申请登记的外国企业对主管登记机关不予登记或不予答复的行为不服,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可先向复议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可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可在复议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在知道处理决定之日起3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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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7 11:04: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