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管理之诉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不服中国有关行政机关就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管理事项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而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诉讼。根据国务院《关于管理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暂行规定》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办法》规定,常驻代表机构及其人员有违法活动,中国有关??管机关有权进行检查和依法处理:对常驻代表机构直接从事经营活动的,该办理登记而不办理或擅自改变登记事项, 该办理注销登记而不办理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1可以根据情节责令其停止经营活动、处以罚款、直至吊销登记证;对常驻代表机构从事投机诈骗等违法活动,登记机关可依法没收其非法所得的全部财物,并处以罚款,直至吊销登记证。常驻代表机构对上述行政处罚或其他处理决定不服,可以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先向复议机关申请复议,对夏议决定不服,可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可在夏议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在知道处理决定之日起3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