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古董书画交易欺诈的证明与认定 |
释义 |
【重要提示】在古董书画销售合同纠纷的情况下,除非卖方在交易时明确承诺并保证出售的标的物是真实的,而不是伪造的,并且买方也能证明标的物是伪造的,卖方可以被认定为有欺诈行为,否则欺诈行为无法成立。【案件索引】西安长安区人民法院(2010)常民初字第755号【案件】2009年8月中旬,原告魏*丽听说被告魏*雪有一幅古画(清代画家沈权签名的花鸟画),然后到被告处查看,并开始与被告讨论购买事宜;经过多次协商,双方通过电话口头商定了7000元的价格。当晚,原告与同村村民魏国超前往被告家。原告和被告进行了一项销售交易。原告向被告支付7000元,被告将画作交给被告,原告与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两天后,原告的妻子受原告的委托,将这幅画带到被告家,要求归还这幅画和钱,但没有成功,因此她将这幅古画留在了被告家中。此后,原告继续要求被告退款,但被被告拒绝,因此他于2009年12月向法院提起诉讼,认为被告在交易时保证这幅古画是真实的,但在他买回后被认定为赝品,且其一方已将古画归还被告,但被告未归还价款,故经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审理,要求法院判决被告将7000元价款返还原告,陕西省认为,原告于2009年8月以7000元的价格向被告购买古画的事实无异议,应依法予以确认;原告声称被告保证这幅画是真实的,但被告否认了这一点。原告没有书面证据证明,证人魏国超在法庭证词中也不承认这一事实。因此,原告的索赔意见无法成立,依法不予受理;尽管法院认定原告购买的古画是原告妻子留在被告家中的,但原告无法证明被告同意终止与原告的销售合同并愿意退还价款。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64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规定》第2条的规定,原告要求被告返还7000元人民币的请求缺乏证据支持和法律依据,原告的索赔于2010年3月29日被驳回。判决宣判后,原告和被告均未提出上诉,判决已生效。【评估和分析】即,在本案中,卖方即被告的欺诈行为不成立。在销售交易正式成立之前,原告和被告进行了多次协商,被告作为卖方自然对标的物作了陈述和介绍,但原告声称被告的欺诈行为成立。首先,必须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被告明确承诺并保证古画是真品,不是赝品,但本案原告没有证据证明,被告否认,因此原告的主张不成立。至少可以说,假设原告有足够的证据证明被告承诺并保证古画是真实的,原告必须继续提供证据证明被告交付的标的物已被专业机构认定为赝品。在本案中,原告声称这一点,但没有提供证据。即使原告援引专业机构的鉴定证书,原告也必须证明鉴定的古画与被告交付的古画是同一幅画。此时,除非被告承认,否则原告很可能会因为标的物已经转移而偷梁换柱,因此原告很难拿出足够的证据说服法官。因此,在此类纠纷中,原告很难证明被告的欺诈行为。2、 原告将古画留给被告的行为不能证明被告同意终止合同或被告有义务退还价款。原告与被告订立古画销售合同后,原告反悔,要求终止合同,将古画留在被告处。其行为只能表明原告终止合同的意图,不能推定被告同意终止合同;原告的单方面行为对被告没有约束力,因此不能推定被告有义务退还价款;否则,其行为等同于强制交易,这是不可行的。3、 古玩书画产业是一个高风险、高利润的产业。它依赖于经验和知识。其长期形成的交易习惯是不允许在交易后轻易回头的。在本案中,被告未向原告保证古画的真实性,但原告经核对后仍自愿购买标的物,证明原告自愿承担一定风险与被告进行交易;交易结束后,原告发现他用7000元买回来的东西是假的,这也在原告应该预测的风险范围内。但也有可能原告仅以7000元购回的是一幅价值较高的正宗古画,也属于原告可能获得的利润空间。如果允许买卖双方轻易违约,行业交易的稳定性将无法得到保证,整个行业的秩序将变得混乱。因此,在交易成立后,原告不能认为买回是假的,要求终止合同,被告不能要求“A”取消合同,因为买卖是真实的,合同显然是不公平的。行业的这种交易习惯不仅保证了行业的稳定和繁荣,也吸引了很多“淘宝人”自愿投资行业发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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