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婚内赠与能否撤销 |
释义 |
一、婚内赠与能否撤销 就夫妻双方之间赠与房产,在变更登记前撤销赠与的效力如何,《民法典》规定赠与合同指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其具有双方合同、诺成合同、无偿合同的性质。在赠与合同中,赠与人需履行相应的义务,即赠与人必须完成赠与物的转移,办理所有权的转移所需办理的登记等手续,并承担相应的瑕疵担保义务。而作为单务合同,受赠人享有无偿取得赠与物的权利,并对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以及经公证的赠与合同,可在赠与人不交付赠与物的情况下请求交付。且夫妻间赠与合同的标的物必须为房产而非其他。之所以对房产进行独立的法律规制,是因为房产具有其他财产不可比拟的重要性。房产本身价值较高,在目前经济快速发展的大形势下,房地产也日渐随着其价格的快速上涨成为了投资热门。 作为家庭这一社会基本单位的物质载体,我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对以房产为代表的不动产进行了特别规定,即将登记而非交付作为物权转让的标志。不动产物权以登记作为权利享有与变更的公示方法,未经过户登记,即使双方当事人就不动产已达成转让协议并履行亦不发生权利转移。因此,在实际生活中,赠与合同双方订立房产赠与合同后,要及时办理产权变更登记,否则权利便容易受到侵害。 从《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可以看出,赠与人在享有任意撤销权的同时其权利也受到一定限制。首先,基于单务合同性质,法律赋予赠与人在一定条件下反悔的权利,即在交付以前可以任意撤销,一经公示如不动产进行登记所有权即行转移,便不可再行撤销。其次,对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经公证的合同,赠与人不得任意撤销。在夫妻间房产赠与过程中,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房产赠与并不属于道德、公益义务性质的合同,因此在房产变更登记前赠与方均有权予以撤销,且受赠人在其撤销合同后不得要求其继续履行。但经公证的赠与合同则不得撤销,受赠人有权要求赠与人履行合同,完成房产的登记交付。 二、赠与的特征有哪些 (一)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合法所有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的,因此赠与合同具有转移财产所有权的特征,赠与合同成立,赠与人丧失财产所有权,受赠人获得财产所有权。 (二)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单方承担将财产所有权转移至受赠人的义务,受赠人是无偿接受赠与人所赠与的财物,并不需要承担因此而产生的义务,因此赠与合同是单方义务无偿合同。 (三)公民之间的赠与关系的成立,以赠与物交付为准,赠与房屋,如根据书面赠与合同办理了过户手续的,应认定赠与关系成立;未办理过户手续,但赠与人根据书面赠与合同将产权证书交付受赠人,受赠人根据受赠合同已占有、使用该房屋的,可认定赠与有效,但应令其补办过户手续。赠与合同具有其实践性。 三、赠与如何解除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该合同失去意义,应归于消灭。在此情况下,我国合同法允许当事人通过行使解除权的方式消灭合同关系。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此即债务人拒绝履行,也称毁约,包括明示毁约和默示毁约。作为合同解除条件,它一是要求债务人有过错,二是拒绝行为违法(无合法理由),三是有履行能力。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此即债务人迟延履行。根据合同的性质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履行期限在合同的内容中非属特别重要时,即使债务人在履行期届满后履行,也不致使合同目的落空。在此情况下,原则上不允许当事人立即解除合同,而应由债权人向债务人发出履行催告,给予一定的履行宽限期。债务人在该履行宽限期届满时仍未履行的,债权人有权解除合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对某些合同而言,履行期限至为重要,如债务人不按期履行,合同目的即不能实现,于此情形,债权人有权解除合同。其他违约行为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时,也应如此。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法律针对某些具体合同规定了特别法定解除条件的,从其规定 婚内赠与也是可以撤销的,不过要在赠与标的物的所有权转移之前撤销,且若涉及道德或公益性质的赠与是无法撤销的。以上便是法律网小编为您带来关于婚内赠与能否撤销的相关知识,若大家有什么不了解的亦或是有其他疑问,可以咨询法律网的律师。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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