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美国联邦职业介绍法 |
释义 | 关于美国介绍劳动就业的原则、各州领取津贴条件的法规。1935年6月美国国会通过《华格纳法案》的同时,也正式颁布实行《联邦职业介绍法》。该法颁布后,联邦职业介绍所总局并不成立永久性的介绍所,只对各州成立的职业介绍所给予津贴,使之成为联邦职业介绍所组织的一部分。同时,还规定各州州立职业介绍所领取津贴的条件是:各州立介绍所使用的表册、文件、电话册、术语等必须按联邦介绍所的要求建立;各州立介绍所必须由州政府主办,并且由雇主、雇员及公共团体代表组成顾问委员会;各州立介绍所职员必须根据文官聘任制办法,通过考试录用;除哥伦比亚特区外,各州立介绍所必须兼管农业劳动者的介绍和复员军人退伍复员的工作介绍;各种登记簿册和表格等,由联邦介绍所供给;各州立介绍所应按时向联邦介绍所呈报业务情况等。该法还规定了职业介绍应遵循的原则,主要有:(1)国营职业介绍所没有介绍职业的独占权,允许以营利为目的的私营职业介绍所介绍就业;(2)雇佣自由原则,即劳资双方不一定必须通过职业介绍所才能雇佣,只有在战争等特殊情况下才规定必须通过介绍所才能雇佣;(3)就业者的职业和雇主需要的雇员,都由双方自己决定,介绍所不违反个人志愿;(4)介绍所必须以公正的态度,满足劳资双方的需要,不能有偏见,要当好参谋,使双方都能如愿以偿,才能发挥劳动者的积极性,搞好生产经营活动,创造最大限度的利润。此外,该法还规定了介绍工作的程序是:雇人申请单和就业者的登记单;决定就业者介绍工作的先后程序;正式介绍职业;调剂余缺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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