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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美国诉平克案
释义

美国诉平克案United States v. Pink

美国联邦最高法院1942年作出裁决的案件。依据1918年和1919年的两项法令,苏俄政府解散了俄国第一保险公司,并将其全部财产国有化。但是,该公司于1908年在纽约设立的分公司不顾上述法令,仍继续结营,直到1925年被告平克依纽约法院的命令接管了其业务时为止。被告接管纽约分公司后,清偿所有国内债务后尚有100多万美元结余。1931年,纽约上诉法院指示被告偿付外国债权人债务,并将剩余部分交给公司董事会。1933年,美国政府对平克提起诉讼。法院指示,在美国政府提出的权利要求解决之前。暂停支付业务。1933年11月16日美国正式承认苏联政府,并接受苏联政府的某些权利要求的转让。其后,美国政府在纽约法院对平克和该公司的某些债权人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美国有权单独或排他地直接获得平克手中的全部剩余款项。纽约最高法院驳回了这项请求。最后,案件上诉到联邦最高法院。最高法院法官于1942年判称:就意欲达到的效果而言,苏俄的国有化法令包括了俄国第一保险公司在纽约的财产。指导对外关系的权力由联邦宪法交由联邦政府的政治机关行使,不受法院的审查;承认外国主权的决定对法院有约束力,并具有溯及力,使被承认的政府的所有行为自其成立之日起有效;对苏联政府的承认,并与其建立外交关系以及季维诺夫转让,并导致两国政府缔结一项国际协议,这项国际协议属于美国联邦政府的对外权力,不能由各州分摊,美国政府在宪法范围内行事,就不受司法审查。最高法院认为本案诉讼中涉及的资金或财产的权利属于作为俄国第一保险公司继承人的苏联政府,这种权利根据季维诺夫转让已转让给美国,因而美国对该项财产有反对该公司和外国债权人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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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8 1:56: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