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美国诉弗洛里斯案 |
释义 | United States v. Flores一个美国人在一只美国的商船帕登西号上杀死了另一个美国人。案发时这条商船在比属刚果的马他弟港锚泊。犯人在联邦地区法院被提起诉讼,地区法院以无管辖权为由驳回诉讼。在1932年上诉至联邦最高法院时,最高法院认为,国会有确定和惩罚在外国水域的美国船上犯罪的权力,而且法规的规定适用于在美国管辖外而在美国海事或海上管辖范围内的美国商船上的犯罪,包括在外国领水内的美国船上的犯罪。一般都承认船旗国有管辖权,但如果犯罪扰乱了当地的或港口的和平秩序,则港口国有管辖权。如果美国公民在处于外国水域的美国船上犯罪,而港口国又没有要求管辖权,美国就有确定和惩罚犯罪的管辖权。在没有条约规定,又没有外国要求管辖的情况下,美国法院有义务依照美国法律,参照公认的国际法原则对悬挂美国国旗的商船上的犯罪行使管辖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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