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法和整合 |
释义 | 整合又称社会整合、文化整合,指社会或文化中的不同因素相互联系、相互依赖的倾向。法律制度是社会或文化的构成因素,也是社会或文化整合的重要工具,它使统治阶级利益和意志披上全社会利益或社会意志的外衣,从而具有一体遵行的效力,成为指引人们行为、解决社会争端的、得到国家确认和保护的准则。在不同社会,法律制度的整合作用和方式也不同。在传统社会中文化通常是高度整合的,人们具有相似的价值,文化是单一的,其变化速度较缓慢。君主、封建领主的利益以社会利益的代表的形式表现出来,否定其它个人的利益。法通过统一的价值观念,如君权神授,等级特权的天然合理性,把人们聚合在一起。在现代资本主义社会,由于生产力的发展和社会分工,文化的各种因素不可能完全整合,它包含着具有不同生活方式的各种群体,在社会性质基本相同的文化的基础上,也经常出现不同的价值之间的冲突,这反映了资本主义社会的矛盾,文化变化的速度快而且不平衡,文化的各个因素之间必然不断地调整,以适应其它因素的变化。资本主义社会的法的整合作用,表现在承认以私有制为基础的各种价值与利益的合法性,确认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全社会共同的价值观念。在社会主义条件下,法律制度建立在公有制的基础上,它反映以工人阶级为领导的全国人民的共同利益。但另一方面它也必须承认社会上存在着不同的价值观念和利益。在社会主义条件下集体利益(包括国家利益)和个人利益是辩证统一的,集体利益高于个人利益,集体利益的发展又离不开个人积极性的发挥,并为个人利益的实现创造条件。法的整合作用包括对内、对外两个方面。对内方面要保持法各个因素的协调一致,保持法的各个部门、制度、规范之间,法的创制、实施、实现之间协调一致;对外方面要保持法作为一个整体与社会制度的其它方面,如经济、文化、政治等的协调一致,适应社会的需要。法的整合作用的这两个方面是相互联系的,法的内部整合要服从于外部整合。恩格斯指出:“在现代国家中,法不仅必须适应总的经济状况,不仅必须是它的表现,而且还必须是不因内在矛盾而自己推翻自己的内部和谐一致的表现。”“‘法发展’的进程大部分只在于首先设法消除那些由于将经济关系直接翻译为法律原则而产生的矛盾,建立和谐的法律体系,然后是经济的进一步发展的影响和强制力又经常摧毁这个体系,并使它陷入新的矛盾。”(《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第484—485页)。可见,法的内部整合受到外部整合的制约,并经常为外部的条件的变化所打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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