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董璠舆 |
释义 | 1927~吉林九台人。曾先后就读于新京师道大学、长春大学法学院法律系、东北师范大学政治系,最后在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国家法研究生毕业。毕业后历任东北师范大学政治系、外国法研究所助教、讲师、副教授,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副教授、教授、宪法导师组成员、比较法研究室主任、校外国法研究所副所长、《比较法研究》杂志主编,中国法学会宪法学研究会干事,日本经济研究会和中国中日关系史研究会会员。曾讲授中国宪法、中国国家与法的基础、资本主义国家政党和政治、日本宪法、日本行政法等课程。从1956年起参加培养研究生工作,从1983年起连续招收宪法学硕士研究生。曾多次去日本访问和讲学。主持了国家“七五”重点科研项目“议会议事规则研究”、司法部项目“国际司法协助研究”的研究工作。著有《‘法律常识’教学参考》(合著,法律出版社,1981年版)、《法律常识》(合编,人民教育出版社,1981年版,获东北师大优秀科研成果二等奖、吉林省法学会优秀科研成果奖)、《法学概论》(主编,吉林省文化厅,1983年)、《‘法律常识’教学指南》(合编,北京大学出版社,1986年版)、《法学概论》(主编,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1986年版)、《继承法基本知识问答》(合著,农村读物出版社,1986年版)、《外国行政诉讼教程》(主编,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88年版)、《日本国会》(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1991年版)等书,译有《日本国宪法精解》(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1990年版)、《日本新法律学辞典》(主审,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等书。主要学术观点: (1)关于宪法的定义问题,认为现在通行的定义陈旧,含义狭隘,还停留在18、19世纪的水平上,没有反映出当代宪法的新观念。(2)关于宪法分类问题,提出现有宪法分类太陈旧,至今仍重复成文、不成文、刚性、柔性,已无实际意义。认为,宪法的分类可以社会的政治与经济的不同来划分:资本主义宪法和社会主义宪法,近代资本主义宪法和现代资本主义宪法,社会主义宪法和人民民主宪法。(3)认为宪法中的序言可以作为审判规范。(4)关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会期问题,1980年他主张每年法定年初召开,不要推迟到下半年。因为会期不固定,使全国人民无法主动地取得活动能力,而且这使每年一度必须审查和批准的事项,变得毫无意义。(5)除在会议期间主张人大代表行使质询权外,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也应当可以进行质询。(6)关于日本国的宪法是否是强加的问题,认为中国人所指的强加,与日本人所说的不同,应予区别。但是日本人说是强加的,目的在于改宪,应从实质上把握。我们现承认有强加的成份,又不是强加的,具有辩证唯物主义观点。(7)关于日本国的国家性质问题,有人认为保留天皇,又有宪法,就是君主立宪,不是民主共和。他认为这是形式主义看法,从多方面看,日本是民主共和国。(8)关于法定人权问题,认为应包括议事的法定人数和决议法定人数。过去法学上常把1/2以上作为普通多数,或相对多数,2/3以上作为绝对多数是不科学的。其实,1/2以下的多数为普通多数(相对多数),二分之一加1票为绝对多数,2/3、3/4或4/5为特别多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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