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法哲学 |
释义 | 又称“法律哲学”。应用哲学的观点和方法研究法的一般问题的学科。其内容一般包括:法学方法论;法的本质和概念;法的职能和作用;法的目的和价值;法的基本范畴;法和道德、法和国家、法和政治、法和宗教等的关系等。法哲学的研究,可以追溯到古希腊时期,但作为具有相对独立体系的法哲学,是康德、黑格尔创立的。最早的法哲学观念是古希腊哲学家对法的性质、正义和自然法的阐述;中世纪的经院主义哲学家从神法、自然法和实在法的关系的论述中发展了法哲学理论;17、18世纪的古典自然法学家将法哲学的研究推上一个高峰,他们对法的本质、定义、作用、价值、法和国家的关系、法和道德的关系等问题所进行的广泛而深入的阐述在法哲学发展史上具有重要的地位。这时,法哲学还主要是哲学家们的事情。19世纪在英国兴起的分析法学派以实证主义哲学为基础,强调对实在法一般问题的研究,称为“法理学”。现代英语国许多学者往往将“法理学”与“法哲学”在大体相同意义上使用。这样,“法哲学”又成为法学的一门分支学科。当代西方较著名的法哲学流派有:新自然法学派,新分析法学派,社会法学派等。马克思主义法哲学是用马克思主义哲学方法、从哲学方面研究法的基本理论问题的学科,是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的法学基础理论(法理学)的重要组成部分和研究方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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