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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法哲学原理
释义

《法哲学原理》副题《自然法和国家学纲要》

德国古典哲学家黑格尔的著作,1820年出版。该书一问世即引起巨大震动。革命导师马克思先后发表过《黑格尔法哲学批判》和《〈黑格尔法哲学批判〉导言》。恩格斯也非常重视这本书,说它是人类知识的大厦,形式是唯心主义的,内容则是现实的。它是资产阶级古典法哲学的最高成就。黑格尔法哲学是以客观唯心主义为理论基础的,研究法理念的学说。法、意志、自由、权利,被视为实质上等同的东西。黑格尔按照三段论式构造其法哲学体系。(1)抽象法。这是以禁令为基础的抽象人格的权利,包括所有权、契约和不法三环节。犯罪是自在自为的不法,对犯罪施行的刑罚是报复(理智的报复)。(2)道德。这是客观的法能动地向着个人内心的发展即主观的法,包括故意和责任、意图和诱利、善和良心三环节。(3)伦理。这是通过群体(共同体)表现出来的法,包括家庭、市民社会、国家三环节。国家哲学是黑格尔法哲学的核心,也是其国家主义法律思想的集中体现。黑格尔主张国家应把权力自我区分为王权、行政权、立法权三个互相包含的环节。他把近代君主立宪制作为理想国家。国际法,是国内法的派生物。它是从主权国家关系中产生的,只能停留在应然上面。世界历史作为客观精神的法的自我认识,其过程是没有终结的。同康德一样,黑格尔法哲学也是法国革命的德国翻版,表达着软弱的德国资产阶级的愿望。在那里,充塞大量保守和庸俗的成份,但在当时的德国又具有进步性。尤其由于历史感和辩证法的驱使,黑格尔法哲学提供了其他资产阶级思想家(启蒙思想家在内)所没有的新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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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14 17:34: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