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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问题
释义
    
    一、合伙企业的债务如何承担?
    (一)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如何承担?
    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合伙企业首先应以企业财产承担合伙企业债务,从“人合”性的特点来看,普通合伙人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应以合伙企业财产承担责任为前提,即只有在合伙企业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合伙企业债务时,才由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二)有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什么责任?
    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从“资合”性的特点出发,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承担责任。有利于合伙企业进行融资,避免投资者因担心承担补充无限连带责任而对合伙企业望而却步。
    (三)特殊的普通合伙中合伙人如何承担合伙债务?
    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是以专业知识和专门技能为客户提供有偿服务的专业服务机构,其执业的专业性及高风险性导致特殊责任的产生。
    一个合伙人或者数个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的,应当承担无限责任或者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合伙企业债务以及合伙企业的其他债务,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二、合伙企业散伙后债务可由一个人承担?
    小案例:2012年初,孙某与程某、陈某合伙开矿,王某预付10万元给孙某及其合伙人购买矿石。同年12月,孙某与其合伙人散伙,孙某向王某出具欠条一张,载明“今欠王某现金拾万元整”。之后,王某既未获得矿石,也未收到预付款。于是,王某要求孙某偿还10万元欠款。那么,合伙企业散伙后债务可由一个人承担?
    案例分析: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3条第2款还规定:“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因此,王某对合伙债务享有选择起诉全体合伙人或起诉部分合伙人的权利。
    《合伙企业法》第39条规定:“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第40条规定:“合伙人由于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清偿数额超过本法第33条第1款规定的其亏损分担比例的,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第33条第1款规定:“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办理;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担。”
    由此,被告孙某对合伙债务10万元负有全部清偿义务。但是,孙某清偿全部债务后,可以就超过其应承担的数额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第39条 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第40条 合伙人由于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清偿数额超过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亏损分担比例的,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第44条 入伙的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入伙协议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第55条 以专业知识和专门技能为客户提供有偿服务的专业服务机构,可以设立为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
    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是指合伙人依照本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承担责任的普通合伙企业。
    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适用本节规定;本节未作规定的,适用本章第一节至第五节的规定。
    第57条 一个合伙人或者数个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的,应当承担无限责任或者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
    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合伙企业债务以及合伙企业的其他债务,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第77条 新入伙的有限合伙人对入伙前有限合伙企业的债务,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三十三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三十九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四十条
    [5]《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四十四条
    [6]《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五十五条
    [7]《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五十七条
    [8]《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七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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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4 15:18: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