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法和社会结构 |
释义 | 关于法与社会结构关系的理论,法社会学研究的一个重要领域。法是一定社会结构的反映。不同的社会结构内在地要求有不同的法律形式与之相适应。按照马克思主义观点,社会结构可划分为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等基本范畴。法在社会结构中属于上层建筑,它是经济基础的反映并为经济基础服务,归根结底要受到生产力发展水平的制约。在原始社会由于生产力低下,没有私有财产,不存在权利与义务的划分。在奴隶占有制和封建制社会,以自给自足的小农经济为基础,社会分工与商品经济不发达,它所要求的法律形式必然以维护等级特权为特征,是专制法、特权法。在资本主义社会,建立在以生产资料私有制为基础的商品经济之上的法律形式,把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和契约自由的原则放到突出地位,要求废除等级特权,确立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在社会主义条件下,建立在公有制的基础上的法律形式,必然把社会主义公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作为它的主要原则,它确认和保证人民当家作主,不仅确立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而且为人们事实上的平等创造条件。西方法学,特别是结构功能主义法学也把法和社会结构作为它们研究的主题。梅因认为,伴随着古代社会向现代社会的进化,法律形式也从身份发展到契约。杜尔克姆认为,古代社会无分工,社会靠机械连带性团聚,与此相适应的法律形式是以刑法为代表的压迫法;现代社会建立在分工基础上,社会靠有机连带性团聚,与此相适应的是以合同法、侵权行为法为代表的恢复法。美国批判法学的代表人物昂格尔把社会结构分为四种类型,即氏族社会、贵族社会、自由社会和后自由社会,与它们相应的法律形式分别是习惯法、官僚法、法律秩序(法治)和福利合作国家。但西方学者的理论在强调法律形式对社会结构适应性的时候,主要指法的形式上的特征的变化。参见〔结构功能主义法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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