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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法哲学中的认识论问题
释义

法哲学中的认识论问题

法哲学所研究的关于认识法和法律现象的可能性和能力、对法律现象认识的来源、内容、认识法律现象的方法、形式、过程以及这些认识的真理性等问题。法的认识论问题和法的本体论问题紧相联系。法学家、哲学家依据各自不同的阶级立场和世界观,在理解和阐述法律观象的认识论问题时有很大不同。存在着唯物主义与唯心主义、辩证法与形而上学的根本对立。唯心主义法学对法律现象的认识是先验论性质的,根本否定法律现象的客观现实性,否认对法的认识是对客观现实的反映、甚至否认人们有正确认识法的本质的必要性和可能性。唯物主义法学认识法律现象时坚持反映论,认为法律现象是客观存在的,其发展变化有事实上的规律性,人们可以认识法律现象及其规律,人们的法律观念、理论和意识是对客观现实的反映。但旧唯物主义法学一般是机械的、被动的反映论,不理解对法律现象的认识与社会实践的关系、看不到这一认识过程中的辩证法因素,因而最终也不能科学地理解法学的认识论问题。马克思主义法哲学坚持能动的、革命的反映论,第一次把实践的观点和辩证法引入对法律现象的认识过程。强调认识法律现象不能从它本身来理解,必须用实践的观点、联系的观点、历史的观点和发展的观点认识法律现象,如认识法与社会物质生活条件的联系、与更高层次更根本的社会规律的联系,达到历史与逻辑的统一,从而科学地认识法律现象的本质及其发展的规律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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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2 12:19: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