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哲学中的认识论问题法哲学所研究的关于认识法和法律现象的可能性和能力、对法律现象认识的来源、内容、认识法律现象的方法、形式、过程以及这些认识的真理性等问题。法的认识论问题和法的本体论问题紧相联系。法学家、哲学家依据各自不同的阶级立场和世界观,在理解和阐述法律观象的认识论问题时有很大不同。存在着唯物主义与唯心主义、辩证法与形而上学的根本对立。唯心主义法学对法律现象的认识是先验论性质的,根本否定法律现象的客观现实性,否认对法的认识是对客观现实的反映、甚至否认人们有正确认识法的本质的必要性和可能性。唯物主义法学认识法律现象时坚持反映论,认为法律现象是客观存在的,其发展变化有事实上的规律性,人们可以认识法律现象及其规律,人们的法律观念、理论和意识是对客观现实的反映。但旧唯物主义法学一般是机械的、被动的反映论,不理解对法律现象的认识与社会实践的关系、看不到这一认识过程中的辩证法因素,因而最终也不能科学地理解法学的认识论问题。马克思主义法哲学坚持能动的、革命的反映论,第一次把实践的观点和辩证法引入对法律现象的认识过程。强调认识法律现象不能从它本身来理解,必须用实践的观点、联系的观点、历史的观点和发展的观点认识法律现象,如认识法与社会物质生活条件的联系、与更高层次更根本的社会规律的联系,达到历史与逻辑的统一,从而科学地认识法律现象的本质及其发展的规律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