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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保险人解释……的义务标准是什么
释义

案例:
    

2013年,杨某向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购买了两份“天安幸福”卡保险单,并按照卡背面“本卡为电话激活”的提示激活卡。2014年,杨某在交通事故中受伤,被鉴定为9级伤残。杨先生随后将保险公司起诉至人民法院,要求其全额缴纳保险费和意外医疗住院补助费,共计16万余元。保险公司辩称,应当按照保险合同所附的《人身保险伤残程度和保险金给付比例表》(以下简称给付比例表)的标准,按比例给付,而不是全额给付。一审法院认为,保险公司有法律义务在其提供的格式条款中提示并明确说明免责条款。“天安幸福”卡保险合同所附的“赔付比例表”是保险公司减免责任的标准条款。保单背面注明“本卡为电话激活”,但在售卡和设置电话激活流程过程中,不能反映保险公司对相关免责条款作出了及时明确的解释,故判决被告按约定足额支付保险金和意外医疗住院津贴。二审法院根据法律解释,为双方调解提供了便利,被告一次性赔偿原告近14万元。法律指导:《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保险单应当附有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保险人订立合同时,应当在保险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说明条款的内容;没有作出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适用有效果。《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保险人提供的格式合同文本第九条第一款,免除或者减轻保险人的免责条款、免赔额、免责事由等责任,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免赔额比例,即按比例赔偿或者给付,除保险人的责任条款外,可以作为免赔条款。第十二条在通过互联网、电话等方式订立的保险合同中,保险人以网页、音频、视频等形式对免责条款作出及时、明确解释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其履行了及时、明确解释的义务。第十三条保险人履行明示义务,应当承担举证责任。投保人按照本解释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要求在有关单证上签名、盖章或者以其他形式确认的,视为保险人履行了义务。但有其他证据证明保险人不履行明示解释义务的除外。保险人说明义务的履行标准:新修订的《保险法》对保险人说明义务的履行标准没有作出明确规定。学术界有主观标准和客观标准两种。前者以保险人的理解和自我感觉为判断标准。只要保险人认为他已经向投保人适当地解释了保险合同的条款,他就可以认为他已经履行了解释义务。后者可分为个别标准和一般标准。个别标准强调投保人对保险合同的理解。对合同条款的理解要求保险人向每个投保人解释保险合同的内容,直到完全理解为止。一般标准是在正常情况下,具有一般知识的人对保险合同条款的理解。也就是说,在保险人面前解释合同内容的是通情达理、聪明才智的外行,而不是保险专家,如果保险人在解释后能够理解合同条款的真实含义,就认为保险人已经履行了解释义务。
    

本标准以被保险人群体的平均合理理解能力为基础,具有客观性和确定性。笔者认为,从保险人说明义务的立法目的考虑,原则上应以投保人所在阶层普通人的理解水平为基础,并考虑到具体投保人的特殊个人情况。如果保险人知道或者应该知道特定相对人的理解水平低于普通人,应该用历史大学的勤勉来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保险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草案)》规定,保险人向投保人解释保险合同条款,应当以普通人能够理解的范围为限,但可以根据申请人的经历进行不同程度的解释,体现了这种精神。你知道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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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6 15:34: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