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名誉权纠纷与诽谤的区别有哪些 |
释义 | 名誉权纠纷与诽谤的区别 1、诽谤罪散布的必须是捏造的虚假的事实。 如果散布的是客观存在的事实,虽然有损于他人人格、名誉,但不构成诽谤罪。而名誉侵权行为,即使所述的内容是真实的,但只要是法律禁止公开宣扬的,公开了将有损于他人人格、名誉,也可以构成名誉侵权,甚至叙述的事实愈真实,愈会加重侵权的程度。 2、法人、团体、组织不能成为诽谤罪的犯罪对象。 在名誉侵权行为中,法人、团体、组织可以成为受害者。如:散布虚假消息,诬说某工厂的产品质量如何低劣等,目的是以不正当的竞争手段搞垮对方,这种行为即使造成了严重后果,只能构成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而不构成诽谤罪。 3、主观过错要求不同。 诽谤犯罪行为的主观方面必须是直接故意,而名誉侵权的主观过错包括过失行为。此外,即使善意的检举、揭发、批评中有不实成分的,也不应以诽谤罪论处。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规定:为了保护个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人身、财产等合法权利,利用互联网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利用互联网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构成民事侵权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诽谤罪客观方面 本罪在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捏造并散布某种虚构的事实,足以贬损他人人格、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 (1)须有捏造某种事实的行为,即诽谤他人的内容完全是虚构的。如果散布的不是凭空捏造的,而是客观存在的事实,即使有损于他人的人格、名誉,也不构成本罪。 (2)须有散布捏造事实的行为。所谓散布,就是在社会公开的扩散。散布的方式基本上有两种:一种是言语散布;另一种是文字,即用大字报、小字报、图画、报刊、图书、书信等方法散布。所谓“足以贬损”,是指捏造并散布的虚假事实,完全可能贬损他人的人格、名誉,或者事实上已经给被害人的人格、名誉造成了实际损害。如果散布虚假的事实,但并不可能损害他人的人格、名誉,或无损于他人的人格、名誉,则不构成诽谤罪。 (3)诽谤行为必须是针对特定的人进行的,但不一定要指名道姓,只要从诽谤的内容上知道被害人是谁,就可以构成诽谤罪。如果行为人散布的事实没有特定的对象,不可能贬损某人的人格、名誉,就不能以诽谤罪论处。 (4)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行为必须属于情节严重的才能构成本罪。虽有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行为,但没有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则不能以本罪论处。所谓情节严重,主要是指多次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捏造事实造成他人人格、名誉严重损害的;捏造事实诽谤他人造成恶劣影响的;诽谤他人致其精神失常或导致被害人自杀的等等情况。 对于你提出的“名誉权纠纷与诽谤的区别有哪些”问题,法律咨询网小编已经整理出来了,诽谤罪散布的必须是捏造的虚假的事实、法人、团体、组织不能成为诽谤罪的犯罪对象、主观过错要求不同,诽谤罪在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捏造并散布某种虚构的事实,有问题欢迎咨询法律咨询网律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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