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美国联邦竞选法 |
释义 | 规定在联邦选举中竞选经费的筹集及用途,以防因竞选中的私人捐款引起政治腐败的联邦法律。共两个,即1972年的和1974年的联邦竞选法,1974年的竞选法修改和补充了1972年竞选法的内容。这两个法律关于竞选经费的规定主要有: (1)联邦政府对参加总统预选、正式选举的候选人和两大党提名总统候选人的全国代表大会予以补助,金额分别为:每人不超过500万美元、每人2 000万美元、每党各200万美元(均随物价指数调整)。接受政府补助之后不得再接受私人捐款。(2)个人给每个候选人的捐款不得超过1 000美元,每年给予联邦各候选人(总统和议员候选人)捐款总数不得超过2 500美元。(3)公司、工会及其他团体可以成立政治行动委员会为候选人募捐,每次选举对每一候选人的捐款不得超过5 000美元,对每一政党全国委员会的捐款不得超过1.5万美元。(4)候选人收到超过200美元的捐款,必须公布捐款者姓名、职业、住址、捐款日期和数目;候选人在竞选中支出200美元以上的项目,必须逐项公开。收入和支出超过500美元的候选人必须在两年(选举周期)以内提交详细财务报告。(5)联邦选举委员会负责执行竞选法,有权对违反该法者进行调查和起诉。委员会由6人组成,总统提名,经参议院同意后任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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