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法律意见书是什么? |
释义 | 一、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法律意见书是什么? 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法律意见书是由于事实方面存在着不清楚的状况,还有就是证据并不是特别的充足,大部分案件退查的主要原因是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究其原因,主要是部分侦查人员有“重口供,轻证据”,“重程序、轻实体”的观念,认为检察机关作出批准逮捕的决定就是对起诉的认可,不按照犯罪构成要件收集获取证据,批捕后的讯问笔录大多是犯罪嫌疑人复述在破案之初的供述,该取的证据没有取,该找的证人没有找。在进入审查起诉阶段后,一旦原有的证据链发生变化退回补充侦查,由于已失去了取证的最佳时间,且乡镇派出所工作内容繁琐,处理民事纠纷较多,人员又不足,补充侦查办案的强度和难度就会增大,从而造成案件屡退不查,屡查不清。如检察院退查案件有5件撤案案件,公诉部门虽拟了详细的退查提纲,但侦查机关已取不到证,从而撤案。 侦查机关和公诉部对价值追求的不同。目前,在侦查、起诉环节,各类犯罪缺少统一的证据规则和证据证明标准,侦查机关和公诉部门价值取向的不同,对证据的认识、理解就存在差异,对案件的事实、证据是否足以影响定罪量刑等问题认识就存在不同,如部分侦查人员站在侦查的角度认为:移送审查起诉就是工作完成了,退查案件能查就查;重新鉴定的结论有否不影响定罪量刑,在重新鉴定的结论还没出来就移送审查起诉等,这就错过了证据的最佳取证时间,也让犯罪分子毁灭罪证赢得了时间,削弱退查后所取证据的证明力,侦查机关往往在二次退查后,常常在没有补充新的证据就将退查的案件再次移送起诉,或出具 “无法查清”的说明就移送起诉。 为办案需要,延长办案期限。部分案件由于案情复杂、团伙作案等原因,在侦查期限已满,在办案人员没有相应增加的情况下,相关的取证无法在法定侦查期限内完成,只有先起诉,再退查,争取时间侦查、补充证据,比较特别的是有些案件侦查人员就明确表示案件证据不足需要退查,移送起诉的目的是延长办案期限;而在审查起诉阶段,公诉部门在人力不足,某个办案高峰时期,且案情复杂、重大,特别是团伙作案,因审查起诉期限用完,也只有退查,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延长起诉期限。 二、完善退查工作成效的建议 当前犯罪呈多样化、复杂化和隐藏化的趋势发展,在司法实践中,案件退而不查、查而不结等现象时有发生,不仅浪费司法资源、加大诉讼成本,也会加深群众对的信任危机,损害司法机关的形象。 加强队伍建设,提高业务能力 侦查机关是维护的第一线,这就对侦查机关的执法理念、侦查能力、侦查技巧提出了严峻的挑战。侦查人员要加强政治理论学习,从全局和战略的高度,清醒认识当前面临的国内国际复杂形势和严峻挑战,转变执法理念,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办案,践行政法干警核心价值观,维护和良知,克服重实体、轻程序的观念,增强证据意识、诉讼意识、程序意识,真正认识到每一件刑事案件不是侦破就算告捷,而且还应“诉得出,判得到”才算完结;要加强业务素能培训, 提高侦查水平,提升办案质量。加强侦查取证技巧的学习,使用先进的科技侦查手段;抓好专业知识和相关方面知识的拓展学习,学习与业务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不断提高运用科学理论分析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提高自身综合能力素质;加强对每一类型案件证据规格的把握,全面收集各种证据材料,对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甄别,收集主要、次要证据,排除非法证据,把该取的证据取到位、取到足,以减少证据发生变化造成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而退查,这样在审查起诉阶段就无需退查,从而提高办案效率,节省司法资源。 在日常生活当中,我们国家对于退回补充侦查的文件是有一个具体的法律意见书的,只有存在着这样法律意见书才能做出一个具体的处理意见,比如说有一些侦查机关,他们对于案件的侦查并不是特别的充分,这就会导致在审理过程当中存在着矛盾,所以会导致退回补充侦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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