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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晋察冀边区行政委员会组织条例
释义

晋察冀边区行政委员会组织条例

抗日战争时期晋察冀边区行政委员会组织与职权方面的法规。1943年1月20日晋察冀边区第一届参议会通过,同年2月4日边区行政委员会公布施行。共24条。主要内容:晋察冀边区行政委员会由边区参议会选举委员9人组成,其中设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各1人。任期2年,连选得连任。总理全边区政务,负责执行国民政府委托事项及边区参议会决议;监督所属机关执行职务,任免所属行政人员,领导高等法院;确定或变更行政区划及组织;负责征税及编制预决算,组织民政、财政、教育、实业等建设事项;并可颁布行政命令,公布单行法规。但关于增加人民负担、限制人民自由、变更行政区划及组织者,须经边区参议会许可或追认。下设民政、财政、教育、实业、秘书等处,于必要时得设各种专管机关及专门委员会。民政、财政、教育、实业等处各设处长1人,秘书处设秘书长1人,由行政委员会互选或聘任。各处设秘书主任1人、秘书1人或数人,承处长之命,办理该处事务。行政委员会主席对外代表行政委员会,对内负责召集行政委员会议,执行委员会决议,处理日常及紧急事项;各处按规定分别管理各有关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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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14 17:23: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