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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晋察冀边区行政督察专员公署组织大纲
释义

晋察冀边区行政督察专员公署组织大纲

中国抗日战争时期晋察冀边区行政督察专员公署组织法规。1940年5月2日晋察冀边区行政委员会公布施行。共8条。主要内容:晋察冀边区行政委员会视行政之必要,得呈请中央政府于适当地区设置行政督察专员公署,作为边区行政委员会之辅佐机关。专员公署设专员1人,由边区行政委员会呈准中央政府任命,在边区行政委员会领导下,推动督察及领导所属各县行政。主要职权:推动和督促各县行政计划和中心工作;巡视和指导各县地方行政及地方自治;考核、奖惩各县行政人员工作成绩;指挥、调动各县地方武装和人民武装;监审并最后决定辖区第二审民刑案件,判处军法案件;召集辖区内各种行政会议;处理各县争议事项;处理边区行政委员会交办事项。专员公署在不抵触中央政府及边区行政委员会法令范围内,得制定单行规则或办法,呈报边区行政委员会备案;但关于限制人民自由、增加人民负担及变更组织或预算者非经核准,不得执行。专员公署因战争关系,与边区行政委员会失却联系时,并得代行边区行政委员会职权,但于战争结束后,应将各项处置办法补报边区行政委员会备案。专员公署设秘书室和民政、财政、教育、实业、地政5科及司法处。秘书室设秘书主任1人,秘书3人;各科设科长1人;各室得设科员、办事员若干人; 司法处得设主任审判员及审判官各1人。为适应战争环境起见,并得设警卫队一排,负责专员公署保卫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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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2 5:52: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