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晋察冀边区行政委员会组织条例 |
释义 | 抗日民主政权的组织法规。1943年1月20日晋察冀边区第一届参议会通过,同年2月4日晋察冀边区行政委员会公布。共24条。规定晋察冀边区行政委员会委员由边区参议会选举之,设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各1人,由参议会就委员中选举产生;边区行政委员会总理全边区政务,按民主集中制行使职权;边区行政委员会、行政委员会主任委员之职权及行政委员会下设各处掌理的事项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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