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晋察冀边区银行实业放款简章 |
释义 | 抗日民主政权的金融管理法规。1942年1月公布。为了扶植边区生产,发展贸易,充实抗战经济力量,特举办实业放款。放款对象,以边区境内农工商矿企业之经营者为限。农业用于修滩开渠凿并,制造及购买农具,购买耕畜种子肥料,雇用劳力及繁殖畜牧等项。工矿业用于制造工具、纺织、榨油、制盐、造纸、水磨、毛皮工业及开矿等项。商业用于对外贸易及内地商品运销。放款期限分为“定期”与“活期”两种。放款利率:农工矿业之放款,月息5厘。商业放活期者月息8厘,定期3个月者月息7厘,6个月者月息6厘5。借款者须有可靠保证。借款不准移作他用,否则得随时追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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