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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晋察冀边区选举条例
释义

晋察冀边区选举条例

抗日民主政权的选举法规。1943年1月20日晋察冀边区第一届参议会通过,同年2月4日边区行政委员会公布。是在1940年《晋察冀边区暂行选举条例》的基础上制定的。共8章20条。内容规定:边区参议员、县议员、村民代表均由选民用直接、平等、普选制、无记名投票法选举;沦陷区、游击区不能直接普选者,得行间接选举;凡在边区境内年满18岁的中国人民,不分性别、职业、民族、阶级、党派、信仰、文化程度、居住年限,均有选举权与被选举权;有汉奸行为经判决确定或充伪军、伪组织人员者,经边区司法机关、军法机关褫夺公权尚未恢复者,经边区行政机关通缉有案尚未撤销者,有精神病者,无选举权与被选举权。该条例还对边区参议员、县议员、村民代表的选举区域和名额,边区参议员、县议员的竞选,议员的当选及候补,边区参议会、县议会、村民代表会的改选和各级选举委员会的组织等作了规定。晋察冀边区行政委员会于1945年7月23日所作的《关于民主大选举工作的指示》提出:“为了保证选举的彻底胜利,在大选中,必须贯彻实行三三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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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5 17:05: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