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晋察冀边区陪审制暂行办法 |
释义 | 抗日战争时期晋察冀边区制定的陪审法规。1940年5月15日晋察冀边区行政委员会公布施行,共17条。主要规定是:(1)普通民刑案件和特种刑事案件无秘密之必要者,得通知陪审组列席陪审,陪审组由边区各抗日民众团体互推三人组成。(2)陪审员遇有法律规定情形时应自行回避,不自行回避的,当事人有权声请回避,或由审判官责令回避。(3)陪审员对于所陪审的案件,在事实及法律上得陈述意见。审判官如不采纳,得作出相应解释。(4)陪审员在审判时发言,须得审判官许可,并应保守案件机密。(5)刑事及特种刑事案件在侦查期间,不适用陪审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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