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为何家具“三包”遭遇尴尬 |
释义 | 导读:买家具不退定金、处理品不“三包”、货到家后只管修不退换……消费者在购买家具类商品时经常会遇到这种情况。日前,市消协及河西区消协的相关人士在接受采访时表示,近年来家具消费投诉数量有所增长,本市10年前制定的家具“三包”办法已经明显不适应现今的消费生活。 违约金规定难执行 河西区消协的相关人士认为,本市1997年制定出台的《家具售后“三包”办法》规定:如消费者违约、要求取消订货时应扣缴所订家具总额的1%至5%的违约金。而在实际消费中,个别商家往往以之后出台的《合同法》为依据不退定金,或者按总价值的20%收违约金,使《家具“三包”办法》无法执行。消协人士认为,就家具等大宗商品来说,《合同法》并不适用于商家与消费者,它更适用于企业与企业之间的交易行为。因此,消费者在选购家具时应慎重,交付定金的额度可与经营者协商,得到双方认可。 退换货程序不明确 消协人士介绍说,有时商家给消费者送货上门的家具打开包就有色差、磕碰、裂痕等质量问题,当消费者要求退换时,商家往往以货品到家就开始履行“三包”程序为由,实行修、换、退顺序。消费者如果想退换就得先修两次,退货还得由质检部门按家具“三包”规定出证明。家具并没有像家电商品“三包”那样实行7天内可退、15天内可换的规定。这位人士建议,修改家具“三包”规定时对退换货进行明确。 何谓处理品不具体 根据《家具“三包”办法》规定:“特殊商品(如残次品或处理品)应注明,表示双方认可,厂家可不负责‘三包’责任。”而个别经营者往往将这条演化成“打折商品、降价商品、样品、老款甚至自定尺寸商品”等都写上处理品不负责“三包”。消协人士认为,商家的这种行为是不合理的,建议修改家具“三包”规定时应注明“凡不是因质量问题处理的商品都应该负责‘三包’”。 家具三包相关知识,推荐阅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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