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词典首页

请输入您要查询的问题:

 

问题 晋冀鲁豫边区太岳区暂行司法制度
释义

晋冀鲁豫边区太岳区暂行司法制度

抗日战争时期太岳区法院组织和诉讼程序法规。1944年3月1日公布施行,共6章60条,是抗日根据地较为完整的司法文件之一。主要内容为:(1)实行行政首长兼理司法制度和三级三审制度。县政府组织第一审法庭,县长兼庭长,司法科长为主审;专员公署组织第二审法庭,专员兼庭长,司法科长为主审;行署组织第三审法庭,由正副主任领导,司法处长为庭长,科长为主审。第三审判决的案件,不准上诉。(2)实行流动法庭就审制度。专署和行署分别组织临时流动法庭,处理上诉案件,对同级行政首长负责。(3)认定公诉、自诉和群众起诉均为合法起诉方式,各级法庭在其职权范围内,按起诉方式不同,分别受理。(4)刑罚分为生命处罚(就地正法,判处死刑)、财产处罚(没收财产、罚粮、罚款)、身体处罚(徒刑、劳役)、褫夺公权(无期褫夺公权、有期褫夺公权)、针对教育(处罚保留、损害赔偿、承认错误、讨保、具结、和解等)。死刑案犯实行复判制度,未经第二审判庭判决者,不得执行。其他任何案件,人民都有自由上诉权。

随便看

 

法律词典收录24077条法律百科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

 

Copyright © 2004-2022 eaola.com All Rights Reserved
更新时间:2025/1/14 17:22: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