匈牙利共和国政府匈牙利共和国最高国家行政机关。由总理和各部部长组成。国会根据总统的提名以多数票决定总理的人选并批准政府的纲领。各部部长则根据总理的提名由总统任免。每届任期4年。在总理辞职、去世以及不少于1/5的议员提出更换总理的动议而又获国会通过时,任期即中止。主要职权是:维护宪法秩序,保护公民权利;保证法律的执行;指导各部及其直属机关的工作;在内务部长协助下,通过共和国特派员监督地方自治机关的工作;制定社会经济计划;指挥武装力量、警察局和治安机关的活动;采取必要措施排除危及人民生命财产的自然灾害及其后果;参与决定对外政策,以政府名义缔结国际条约等。总理主持政府的会议,总理和政府的成员在其职权范围内可发布命令,但命令不得与法律相抵触。政府对国会负责,须经常向国会报告工作。政府成员对政府和国会负责,必须向政府和国会报告活动。为完成特定任务可成立政府委员会。对属于国家管理范围内的任何事务可直接处理或通过某一成员处理。有权将任何国家管理部门置于其直接监督之下,并为此建立特别机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