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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匈牙利共和国地方自治
释义

匈牙利共和国地方自治

1990年8月国民议会修改宪法,决定取消地方议会,实行地方自治。乡、市、首都及其区、州实行地方自治,独立和民主地处理地方的公共事务,行使自治权。自治地方的选民选举代表会议及其主席,代表会议的代表人数取决于居民的多少。选民通过代表会议和地方公民投票行使地方自治权。代表会议的成员每届任期4年。各地地方自治政府的基本职权相同,但义务有所不同。自治政府的合法职权受到宪法法庭保护。地方代表会议的职权:独立管理自治政府的事务,所作出的决定只有在违法时受到审查;对自治政府的财产拥有所有权,独立安排使用本地的财政收入;在法定范围内确定本地的税种和税率;独立建立本地的机构和运转体系;可通过地方的象征标志,确定地方奖励和光荣称号;就地方的重要事务可向有关上级机关提出倡议;可与其他地方代表会议自由结盟,可建立自治利益联盟;在职权范围内可同他国的地方自治政府合作,并可参加国际自治机关组织;在职权范围内可颁布命令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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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7 11:14: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