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晋冀鲁豫边区妨害公务违抗法令暂行治罪条例 |
释义 | 抗日民主政权的刑事法规。1942年12月10日公布。共6条。规定:(一)妨害公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处死刑、无期徒刑或5年以上之徒刑:聚众骚扰捣毁政府机关者;绑架杀害公务人员及其家属者;公务员执行职务时,聚众施行强暴胁迫而致公务员死亡或重伤者;盗窃政府机密文件或印信者。(二)妨害公务违抗法令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处5年以下3年以上有期徒刑或酌处罚金:以强暴胁迫或诈术阻止扰乱政府之集合者;毁坏或窃盗公文书或重要公物者;冒充公务人员骗征粮款或敲诈人民者;恶意造谣、曲解、破坏或抵抗法令超过违警行为者。(三)妨害公务违抗法令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处3年以下1年以上徒刑或罚金:冒充公务员招摇撞骗者;制造行政纠纷或调唆他人词讼者;以声色货利诱惑公务员腐化堕落贻误职务者;减租减息后故意不退还文约者。上述各项罪行之累犯得加重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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