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谁在劳动争议诉讼中提供证据 |
释义 |
对于这个问题,我们首先应该了解劳动争议案件中举证责任的分配。”“谁主张,谁提供证据”是我国民事诉讼法的一般证明原则。这一原则也应适用于劳动争议案件的举证责任。因此,原告必须提供他在诉讼中应该提供的证据。只有在特殊情况下,才能适用雇主举证责任倒置原则。特殊情况包括解雇、退市、解雇、终止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工人工作年限等。工人不能提供雇主已掌握和管理的证据。此时,法律规定雇主应提供相关证据。同时,立法者考虑到雇主制定的规章制度、员工档案、考勤记录、工资支付记录、社会保险支付记录、福利设施和待遇支付记录、劳动安全设施和材料均由雇主控制,而劳动者无法证明这些证据 因此,《劳动争议调解与仲裁法》第6条规定,在发生劳动争议的情况下,当事人有责任为其索赔提供证据。如果与争议有关的证据属于业主的控制和管理,业主应提供证据;实际上,最常见的情况是工人要求收回加班工资。如果要求工人提供加班证明,显然难度更大,因为考勤表通常由单位保存,工人通常很难获得。因此,当工人提出此类索赔时,该单位必须提供证据。如果该单位不能提供相应证据,法院将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6条裁定工人的索赔成立:“雇主必须书面记录支付给工人的工资金额和时间、接收人的姓名和签名,这意味着雇主只有义务将加班记录保存两年。因此,我们不承担在此之前是否加班的举证责任。当然,如果工人能够提供足够的证据证明他两年前加班的事实,仲裁仍然是支持的。可见,这些规定对一些加班考勤规定不完善、数据不完整的单位非常不利。如果工人利用该单位的这些漏洞要求自己支付加班工资,则该单位应提供出勤和加班的相关证据。如果机组无法提供,将给机组造成损失。因此,笔者建议用人单位注意法律中的这些规定,完善必要的资料,保障单位的合法权益 如果您的情况比较复杂,本网站还提供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进行法律咨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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