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词典首页

请输入您要查询的问题:

 

问题 父不按协议付抚养费 女儿维权获支持
释义
    刘男与黄女(女)协议离婚时,明确表示愿意承担女儿每月500元的抚养费。后刘男却以抚养费用过高为由拒绝支付,女儿便将刘男告上法庭。近日,广西浦北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该案,依法判决被告刘男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小刘2011年11月至2014年3月的抚养费14000元;被告刘男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小刘2014年4月至9月的抚养费3000元,以后每月的抚养费为500元,每半年支付一次,直至原告小刘年满十八周岁。
    被告刘男与黄女于2009年6月22日登记结婚,2009年7月28日生育原告小刘,被告刘男与黄女于2011年11月1日签订《离婚协议书》,协议约定由黄女抚养原告小刘,由被告每月支付500元的抚养费给原告,每半年支付一次,直至原告年满十八周岁。2011年11月4日,被告刘男与黄女办理了离婚登记,自从与黄女离婚后被告一直没有支付过抚养费给原告。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刘男作为原告的父亲,对原告有抚养的义务。被告刘男与黄女于2011年11月1日签订的《离婚协议书》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是合法有效的协议,双方应当履行。因此,被告刘男应每月支付500元抚养费给原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规定,逐作出以上判决。
    
    引用法条:
    [1]《离婚协议书》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七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
    
随便看

 

法律咨询问答库收录2074234条法律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析,是法律学习是实务的有利工具。

 

Copyright © 2004-2024 eaola.com All Rights Reserved
更新时间:2025/3/16 9:04: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