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限制间接侵权的意义 |
释义 | 直接侵权制度是在特有的时代背景下,为了满足特定的标,保护特定的权益而建立的在当时的社会环境以及科学技术水平下,其能很好地解决相关商标侵权纠纷,较为妥当地保护商标权人的利益。然而,随着科学技术的迅猛发展,特别是随着网络时代的来临,由于网络本身所具备的信息传播及时、便利与低成本特点,使其迅速成为了商标侵权的新平台,同时也使得一种不受传统商标“禁止权”约束的帮助、参与或支持“直接侵权”的活动得以流行。而直接侵权以及共同侵权理论都不能妥善地解决这一活动引起的纠纷,不能使商标权人的利益得到充分保护。 进入两千年后,中国的经济快速增长,随着商业活动的日趋繁荣,各种新型的商标侵权纠纷层出不穷,“朝阳门购物商场案”“秀水街案”,最为出名和引起轰动的是各种各样的以各大知名搜索网站为被告的案件,一时间竞价排名等新鲜词汇蜂拥进了普通百姓的视野。这些案件之所以如此受人们关注,一方面是由于案件内容具新颖性,且其涉及的事项与日常百姓的生活非常贴近一方面是由于被告在社会上都基本属于知名企业,具有较大的社会影响力;但更重要的原因是,究竟怎样认定铍告的行为,怎样界定这类型案件的性质,始终都处于争论当中,一时间众说纷纭。 这也说明,按照我国目前的法律规定和原则已经不能妥善地解决这类问题。正如人权宣言是在法国大革命的背景下提出的;三权分立是在自由运动的幕布下诞生的。法律,特别是私法,作为人们日常生活行为规范的最低准则,从某种程度上来说就是为人们日常生活服务的。法律也应当是随着社会的发展而发展,随着人们需要的不断提升而不断演进。 因此,在我国当今社会现实的要求下,间接侵权理论的独立存在就得十分必要和自然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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