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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担保法规定的担保方式
释义

担保方式是指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的方式。在担保合同中,应明确担保方式,以便更好地明确担保人的责任方式。由于担保方式的不同,担保人承担的责任也不同。担保有两种类型:
    

(1)一般担保。这是保证人只对债务人的不履行负责的保证。(2) 连带责任保证。是指保证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与债务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为多长时间保证主合同的履行,保证人承诺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因此,作为担保法律关系,它实际上包括主合同关系和担保合同关系,由债权人与债务人签订的主合同和债权人与担保人签订的担保合同构成。主债务诉讼时效的中断是否导致保证债务诉讼时效的中断,与共同担保的诉讼时效中断不同。在一般担保的情况下,《担保法》第十七条规定,债权人必须首先向债务人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而不是单独起诉担保人。一旦债权人以上述方式主张权利,根据民法通则,主合同的诉讼效力即中断。

此时,根据《担保法》的规定,担保期间的作用已经消除,诉讼时效制度开始发挥作用。如果诉讼时效在此时不中断,经过长时间的诉讼或仲裁,债权人对保证人的诉讼时效很可能超过,这对债权人是不公平的。因此,主债务的诉讼时效应当中断,担保债务的诉讼时效也应当中断。在连带责任的情况下,情况就不同了。

根据《担保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债权人可以在主合同履行期满后,要求债务人履行主合同,也可以要求担保人直接履行主合同。此时,与一般担保责任相比,连带担保责任具有很大的独立性,债权人可以直接向担保人主张权利。债权人一旦向保证人主张权利,就会产生两种效果:一是保证期间消灭;二是诉讼时效开始发挥作用,开始计算诉讼时效。因此,主债务诉讼时效的中断并不必然导致担保债务诉讼时效的中断。根据民法通则,诉讼时效中断的原因往往是由于当事人的行为,即当事人的行为(如债务人的起诉、请求或者债务人同意履行义务)。因此,诉讼时效的中断应当根据债权人是否可能行使权利和是否真正行使权利而有所区别。诉讼中止是当事人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造成的,如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等。因此,主债务和担保债务应当一视同仁。主债务的诉讼时效应当中止,担保债务的诉讼时效应当同时中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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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8 18:06: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