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担保法规定的担保方式是什么 |
释义 |
(1) 一般担保,是指当事人在担保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的一般担保。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判决或者仲裁,债务人财产未依法强制执行前,可以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但仍不能履行债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得行使前款规定的权利:(一)债务人住所变更,给债权人要求其履行债务造成重大困难的;(二)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中止执行程序;(三)保证人书面放弃前款规定的权利。(2) 连带责任保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担保的债务人在主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届满时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担保范围内承担担保责任。根据担保人在担保关系中的地位,可以分为一般担保和特殊担保。一般担保,是指当事人在担保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由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的担保。特别担保,是指当事人在担保合同中约定由债务人和担保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担保。 以上两种担保的最大区别在于担保人是否有提前抗辩权(追诉权)。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当事人在担保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担保。保证人为债务人的注册资本提供担保,债务人的实际出资与注册资本不一致,或者撤回转让注册资本的,担保人对注册资本不足或者转让注册资本被撤销的,承担连带担保责任。根据担保人的数量,可以分为单独担保和共同担保。共同担保是指多人对同一债权提供担保。必须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担保人。他们是自然人、法人还是法律承认的其他组织不是问题。多个担保人为同一债权提供担保。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担保人的,担保人应当按照担保合同约定的担保份额承担担保责任。保证份额没有约定的,保证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保证人有义务保证全部债权的实现。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有权向债务人要求赔偿,或者要求其他负有连带责任的保证人清偿应当承担的份额。两个以上担保人同时或者分别为同一债务提供担保的,担保人与债权人对担保份额没有约定的,视为共同担保。连带保证的保证人与约定份额的债权人发生对抗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连带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时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或者要求保证人中的任何一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连带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不能向债务人追偿的部分,由连带保证人按照内部约定的比例分担。没有约定的,平分。共同担保的保证人按照担保合同约定的担保份额承担担保责任后,在履行担保责任的范围内,对债务人行使追索权。(4) 根据是否有担保期限,可分为定期担保和无限期担保。无限期担保是指债权人自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有权要求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的担保。(4) 根据被担保人对担保范围的约定,可以分为有限担保和无限担保。有限担保是指当事人自由约定担保范围的担保。(5)根据被担保债务是否为现有债务,可分为对现有债务的担保和对未来债务的担保。 2。未来债务担保是指为未来债务设定的担保。概念及特点:最高额担保的概念:最高额担保是指保证人对债权人和债务人在一定期间内连续发生的数笔债务,在最高限额内承担担保责任的担保。(2) 特点:一是最高额担保担保的债务在担保成立时可能发生也可能没有发生,最高额担保的效力与被担保债务是否发生无关;二是,最高额担保所担保的债务是一定时期内的连续债务;第三,最高额担保是一定时期内的连续债务;第三,最高额担保所担保的不是几个债务的简单累加,而是整个债务。每笔债务的偿还期限仅对债务人有意义,不影响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四是最高担保额规定了担保人的最高担保责任额。 如果您还有什么不明白的,不妨向我们的律师咨询一下律师网. 你知道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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