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留置权的设立及必要条件 |
释义 |
留置权的设立及其必须具备的条件1。债权人必须根据合同占有债务人的财产。债权人对债务人财产的占有是留置权成立和存在的前提。因此,如果债权人不占有债务人的财产,就没有留置权。债权人丧失对债务人财产的占有的,留置权消灭。根据民法通则,债权人占有债务人财产的理由仅限于合同,而非侵权行为。在货运合同中,货物必须由承运人控制。其次,债权的取得与留置权的占有必须建立在同一种合同关系的基础上,这体现在留置权的设立与债权的取得、留置权的占有必须建立在同一种合同关系的牵连关系上。在货运合同中,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未支付的运费、仓储费和其他运输费用,必须是被扣留货物造成的。对于托运人或者收货人因本运输合同标的物以外的货物发生的费用,承运人不得对运输货物行使留置权。第三,债务人的债务必须达到履行期,因为留置权是债务人不履行债务造成的。债务人的债务达到履行期后,才能确定债务是否履行。债务人的债务尚未达到履行期限的,无法判断债务人是否自觉履行债务。因此,如果允许留置权成立,就意味着留置权强,强制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显然是不公平的。要行使处分权,留置权人必须经过一定的通知期。《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八十七条规定,债权人和债务人应当在合同中约定,债务人应当在债权人留置财产后不少于两个月的期限内履行债务。债权人和债务人在合同中没有约定的,债权人应当约定不少于两个月的期限,并通知债务人在该期限内履行债务,但债务人无支付能力的期限内不得履行债务,即使债务人的债务尚未到期,留置权也可以成立。此时设立的留置权称为紧急留置权。我国《担保法》司法解释全文第112条对此作了规定。(4) 不得有妨碍留置权成立的情形。因此,上述三个条件称为留置权成立的积极条件。但是,如果存在妨碍留置权成立的情形,即使具备上述三个条件,留置权也不能成立。妨碍留置权成立的情形有:一是当事人约定排除留置权的适用。留置权是一种财产权,应当允许当事人排除留置权的适用。你知道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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