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法与阶级 |
释义 | 阶级是由于人们在一定的社会经济结构中所处的地位不同而形成的社会集团。阶级是一个历史范畴,有其产生、发展和消亡的过程。在原始社会末期,随着生产力的提高,以及社会分工和交换的发展,产生了生产资料私有制,社会逐步分裂为剥削阶级和被剥削阶级,正是由于阶级之间的对抗不断加剧,各阶级为了不致在无谓的斗争中被消灭,为了缓和阶级矛盾,使阶级斗争保持在“秩序”范围内,便产生了国家和法。国家和法从一产生,就是在社会中占统治地位的阶级维护和发展对该阶级有利的社会关系的工具,就执行着阶级统治的职能。法律现象也是一种阶级现象,它总是表现在法律中的一定社会的统治阶级(即掌握国家政权的阶级)的意志和愿望,当然,这种意志的内容归根到底决定于统治阶级本身赖以生存的物资生活条件。阶级意志性是法的本质的一个重要方面。任何企图割裂法和阶级之间密切联系的作法,在理论上和实践上都是有害的。阶级之间的斗争是阶级社会历史发展的直接动力,尤其在资本主义社会里,资产阶级和无产阶级之间的斗争必然导致无产阶级专政。阶级之间的斗争形式和进程影响到法的历史发展,在现行统治阶级的统治中,阶级之间力量对比的变化会导致法的内容发生某些变化,如被统治阶级的利益和要求能够在立法中得到更多的承认,统治阶级主动作出某些让步等。当现行统治阶级被推翻,代之以新的阶级实行统治时,法的历史类型也会随之更替。阶级统治的更替和法的更替,都有着深刻的经济根源,社会阶级的愿望和要求的实现方式和程度都要受社会经济结构、政治形势和文化发展水平的制约。在社会主义社会初级阶段,社会的阶级结构和阶级斗争形式发生了深刻的变化,剥削阶级作为阶级已被消灭,阶级斗争不再是社会的主要矛盾,但仍在一定范围内长期存在,在某种条件下还可能激化。这种阶级状况使法的本质、功能和作用发生重大的变化。社会主义法为实现无产阶级专政的任务服务。虽然阶级斗争已不是社会的主要矛盾,但不能认为社会主义法已不具有阶级性,阶级意志性仍是社会主义法的本质的一个方面。社会主义法的执行社会公共事务的职能将得到空前的发展。将来随着人类进入无阶级社会即共产主义社会,法将完成其历史使命而走向消亡。任何社会的统治阶级都必须利用法这种有效的社会调整工具,这是有阶级的社会的社会生产关系本身的内在要求。统治阶级利用法来形成统治阶级的整体意志,协调统治阶级内部的关系,协调各联盟阶级的关系,确认与被统治阶级的关系,缓和阶级之间的矛盾。对法的利用程度,关系到阶级统治的稳定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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