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与时转则治以商鞅、韩非为代表的法家探究法与时代关系所得出的结论。先秦诸子百家中,法家为其“法治”理论寻找根据,提出了不同于儒、道、墨诸家的历史时代观。主张历史进化论,商鞅和韩非都把人类历史划分为“上古”、“中古”、“近古”和“当今”四个阶段,这四个阶段的发展是顺序进化的,不是今不如昔,而是今胜于昔,与时代发展相适应,历史条件不同,国家的法治和治国的方法也应相应变化,以适应新时代的要求,如果在当今之世,仍“欲以先王之政,治当世之民”那就是“守株待兔”的蠢人。因此,商鞅说,考虑法与时代关系时,必须是“各当时而立法,因事而制礼,礼法以时而定,制令各顺其宜……治世不一道,便古不必法古,法古则后于时,循今则塞于势”因此要“不法古,不循今”。(《商君书·开塞》),使法律和制度跟上时代的变化,韩非的结论更加明确: “故治民无常,唯治为法,法与时转则治”(《韩非子·心度》),商鞅、韩非以历史进化论为基础论证法与时代的关系,不仅为法家推行法治制造了理论根据,而且,其阐发的法与时代关系理论,在中国法理学史上占有重要地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