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法国少年儿童犯罪的刑事管辖 |
释义 | L,organisation de ju-ridictions des mineurs考虑到18岁以下少年儿童犯罪情节的特殊性,1945年2月2日的少年儿童犯罪规则及1958年12月22日的少年儿童法院组织规则,依据犯罪的轻重及犯罪时的年龄规定了不同的管辖法院。凡触犯前四级违警罪的少年儿童,与成年人的犯罪相同,一概由违警罪法院管辖。只有第五级违警罪,才区别轻罪或重罪,分别归少年儿童法官、少年儿童法院、上诉法院特别法庭或少年儿童重罪法院管辖。少年儿童法官受理第一审少年儿童触犯第五级违警罪或一般轻罪的案件。少年儿童法官对其预审过的案件,可以移送少年儿童法院,亦可以自行审判。这种审判权的行使是预审、审判管辖分立原则的例外情况,所以只能宣告教育或家庭监管措施。少年儿童法院受理第一审少年儿童触犯违警罪(限于第五级违警罪被判处10天以上的拘禁及2,500法郎以上的罚金)案件,轻罪(限于18岁少年所犯的)案件,以及重罪(限于16岁以下少年儿童所犯的)案件。受理案件的范围,以其地域管辖为准,主要根据犯罪地及犯罪少年儿童或其父母、监护人的住所所在地来确定应受理的法院。少年儿童法院由1名少年儿童法官及两名陪审员组成。少年儿童法院可宣告一切适当的教育、辅助、监管措施和从轻判处的刑罚。宣告管教的措施可随情况的变化而更改。不服少年儿童法官、少年儿童法院或违警罪法院的判决者,可向上诉法院特别法庭(专管少年儿童犯罪的)提出上诉。少年儿童重罪法院受理16至18岁少年所犯的重罪案件。该特别重罪法院由3名法官及9名陪审员组成,以不公开形式进行审判,一审终结。除有非常上诉的法定理由外,不得向最高法院上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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