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行政诉讼证据的效力大小如何判断 |
释义 | 行政诉讼证据的效力大小如何判断 行政诉讼证据效力大小的判断,在对证据进行审核认定过程中,如果发现证明同一事实的数个证据,其证明效力一般可以按照以下情形分别认定: (1)国家机关以及其他职能部门依职权制作的公文文书优于其他书证; (2)鉴定结论、现场笔录、勘验笔录、档案材料以及经过公证或者登记的书证优于其他书证、视听资料和证人证言; (3)原件、原物优于复制件、复制品; (4)法定鉴定部门的鉴定结论优于其他鉴定部门的鉴定结论; (5)法庭主持勘验所制作的勘验笔录优于其他部门主持勘验所制作的勘验笔录; (6)原始证据优于传来证据; (7)其他证人证言优于与当事人有亲属关系或者其他密切关系的证人提供的对该当事人有利的证言; (8)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优于未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 (9)数个种类不同、内容一致的证据优于一个孤立的证据。 行政诉讼证据的法定种类 ⒈书证。即以文字、符号、图案等所记载的内容表达的与案件事实有关的人的思维或者行为的书面材料。如行政机关的文件、文书、函件、处理决定等。作为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的规范性文件,是行政机关在诉讼中必须提交的书证。 ⒉物证。即以物品、痕迹等客观物质实体的外形、性状、质地、规格等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如肇事交通工具、现场留下的物品和痕迹等。 ⒊视听资料。即以录音、录像、扫描等技术手段,将声音、图像及数据等转化为各种记录载体上的物理信号,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如音像磁带、计算机数据信息等。 ⒋证人证言。即直接或者间接了解案件情况的证人向人民法院所作的用以证明案件事实的陈述。一般情况下,证人应当出庭陈述证言,但如确有困难不能出庭,经人民法院许可,可以提交书面证言。精神病人、未成年人作证应与其心理健康程度、心智成熟程度相适应。 ⒌当事人陈述。即本案当事人在诉讼中就案件事实向人民法院所作的陈述和承认。 ⒍鉴定结论。即具有专业技术特长的鉴定人利用专门的仪器、设备,就与案件有关的专门问题所作的技术性结论。根据鉴定对象的不同,可分为医学鉴定、文书鉴定、技术鉴定、会计鉴定、化学鉴定、物理鉴定等。 ⒎勘验笔录、现场笔录。勘验笔录是指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或者人民法院审判人员对与行政案件有关的现场或者物品进行勘察、检验、测量、绘图、拍照等所作的记录。现场笔录是指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对与行政案件有关的现场情况及其处理所做的书面记录。 法律咨询网小编提醒您,法院在庭审中经过质证的证据,能够当庭认定的:应当当庭认定;不能当庭认定的,应当在合议庭合议时认定。以上就是为您总结的相关资料,希望可以帮助到您,本网站致力于打造优秀的法律咨询平台,如果您还有疑问,欢迎进入律师咨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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