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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证据的概述
释义
    第六十二条审判人员应当依照法定程序收集、审查、核实、认定证据。
    第六十三条证据未经当庭出示、辨认、质证等法庭调查程序查证属实,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但法律和本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十四条应当运用证据证明的案件事实包括:
    (一)被告人、被害人的身份;
    (二)被指控的犯罪是否存在;
    (三)被指控的犯罪是否为被告人所实施;
    (四)被告人有无刑事责任能力,有无罪过,实施犯罪的动机、目的;
    (五)实施犯罪的时间、地点、手段、后果以及案件起因等;
    (六)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
    (七)被告人有无从重、从轻、减轻、免除处罚情节;
    (八)有关附带民事诉讼、涉案财物处理的事实;
    (九)有关管辖、回避、延期审理等的程序事实;
    (十)与定罪量刑有关的其他事实。
    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对被告人从重处罚,应当适用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
    第六十五条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和查办案件过程中收集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材料,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经法庭查证属实,且收集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可以作为定案的根据。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在行政执法和查办案件过程中收集的证据材料,视为行政机关收集的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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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4 13:49: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