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刑事诉讼法证人的条件有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对证人的范围未作规定,但是根据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行政诉讼中行政诉讼法未作规范的,可以参照民事诉讼中的有关规定。因此,在我国,刑事案件中只接受自然人(公民)作为证人,不接受单位作为证人,即单位不能以单位名义提供证人证言。 只要知道案件情况,不论其性别、职业、社会地位、文化程度、宗教信仰、政治态度、健康状况如何,都可充当证人。证人确有困难不能出庭的,经人民法院许可,可以提交书面证言。 下列人员不能作证人: ①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证人。但间歇性精神病患者可以在精神正常的情况下作证;聋人或盲人可以就其看到或听到的事实作证;年幼的人如果能辨别是非、正确表达,也可以作证人。 ②共同犯罪案件的同案被告人不能互为证人。 ③侦查、检察、审判人员不能在自己承办的案件中作证人。如果他们事先了解案情,应以证人身份作证,不应再承办该案件。 ④刑事被告人的辩护人、民事案件代理人也不能作本案的证人。 以上知识就是小编对于“刑事诉讼法证人的条件有哪些”问题进行的解答,读者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帮助,欢迎到法律咨询网进行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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