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誓当事人、证人和鉴定人在法官面前许下诺言,保证陈述的事实是真实的诉讼活动。宣誓是利用宗教信仰从心理上约束诉讼参与人,使他们忠实于案件事实真相。西方国家的诉讼法一般都有宣誓的规定,如德国刑事诉讼法第66条规定:审判官应向证人说:“请你向上帝宣誓,你的证言是尽你所知,毫无隐匿,陈述是完全真实的。”证人举起右手宣读誓词。宣誓起源于古代奴隶制诉讼。古巴比伦《汉穆拉比法典》有若干条文规定了宣誓的程序及法律后果。该法第226 — — 227条规定:“如理发师不告知奴隶的主人而为奴隶剃落奴隶印记,则此理发师应断指。但是,理发师为自由民欺骗而剃落奴隶印记,则此理发师应宣誓:‘我非有意剃落。’则免负刑事惩罚。”中国古代奴隶制法律也有宣誓的规定,称为“诅”或“诅誓”。《周礼·秋官·司盟》载:“有狱讼者.则使之盟诅。”《说文》释:“请神加殃曰诅。”意思是盟誓人所说如是假话,则请神加祸于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