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令❶泛指有权创制法律规范的国家机关在其职权范围内颁布的一切规范性法律文件,如法律、法规、条例等。 ❷作为法的渊源的特定形式,仅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1955年8月至1982年宪法颁布前的期间内制定颁布的规范性法律文件。1954年宪法曾经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行使国家立法权的唯一机关,但时隔不久,为了适应立法发展的需要,1955年7月30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作出决定,授权其常务委员会依照宪法精神,根据实际需要,适时地制定部分性质的法律,即单行法规。1959年4月28日,第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又通过决议,授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情况的发展和工作的需要,对现行法律中一些已经不适用的条文适时地加以修改。根据这两次授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在其职权范围内通过并颁布具有规范性内容的决议、决定和条例,这类文件在当时国家的有关文件和报刊、著作中统称为法令,其效力仅次于法律。1982年宪法规定,国家立法权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基本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基本法律以外的法律。自此,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颁布的规范性文件不再称为法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