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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行政诉讼证据种类
释义

行政诉讼证据种类

《行政诉讼法》上规定的证据来源的表现形式。即指《行政诉讼法》上将可以证明案件客观真实情况的材料,按其性质、特点划分的类别。我国行政诉讼的证据种类有:(1)书证。是用文字、符号所表达的思想、涵义证明案件情况的证据。(2)物证。是用自身存在的形式、质量、特征等来证明案件事实的物品。(3)视听资料。是用录像或录音磁带等手段反映出形象和音响,或以电子计算机储存的资料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4)证人证言。是知道案件有关情况并被法院传唤出庭作证的人向法院所作的有关案件情况的陈述。(5)当事人陈述。是当事人在诉讼中向法院所作的关于案件真实情况的叙述和承认。(6)鉴定结论。是法院指定有专门知识的人对案件中需要解决的专门性问题分析作出的结论性意见。(7)勘验笔录和现场笔录。勘验笔录是指人民法院审判人员对争议的现场和物品等进行勘查、检验所作的记录;现场笔录是指行政机关对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行为当场给予处罚或处理而作的文字记载材料。不属于上述法律规定的证据种类,不能作为行政诉讼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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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8 1:48: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