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现役军人离婚该怎么办? |
释义 |
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军人配偶要离婚,必须征得军人同意,但军人有重大过错的除外。这里的重大过失,是指军人方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重婚或者配偶与他人同居的; (2)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3)反复教育赌博、吸毒等不良习惯的; >非军人方提出离婚,军人方不同意,军人方无重大过错的,不予离婚。军队方面对离婚没有限制。第三十三条现役军人配偶离婚,除军人有重大过错外,必须征得军人同意。通过限制军人配偶的离婚请求权,实现对军人婚姻的特殊保护。军人肩负着捍卫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抵御外来侵略的神圣使命。军人婚姻法的特殊保护,有利于维护军人切身利益和军队稳定,符合我国国情和军人家庭生活实际。 与1980年婚姻法相比,新修订的婚姻法原则上保留了军人婚姻特别保护的规定,但增加了但书,即“军人有重大过错的除外”。但书将军人婚姻特别保护与尊重公民婚姻自由、男女平等的原则相结合,将原则性与灵活性有机结合,完善了军人婚姻特别保护制度,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本文的具体含义是:(一)“现役军人”是指在中国人民解放军或者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服役的军官、士兵、军官、军士,以及军队、武警部队的文职人员。退役、复员、转业军人和在部队工作但不具有军人身份的职工,不属于现役军人。配偶提出离婚的,依照婚姻法总则的规定处理。 (二)“军人配偶”是指与现役军人登记结婚并领取结婚证的非军人一方,不包括与现役军人有订婚关系或者只举行结婚仪式而未领取结婚证的人。 (3)“现役军人配偶要求离婚”的含义在本条中,“现役军人配偶要求离婚”是指非现役军人要求与现役军人离婚的情形。 (4)“经军人同意”的含义是指非军人与现役军人申请离婚,未经军人同意,一般不允许离婚。 (5)“除军方有重大过失外”的含义是“除军方有重大过失外”是指“军方同意”。但书有以下含义:一是由于军人一方的重大过错导致感情破裂,非军人一方提出离婚的,经对军人一方进行说服教育后,法院判决准予离婚。第二,过错程度是重大过错,不是一般过错。也就是说,军人有共同过错的,其配偶提出的离婚请求,也应当得到军人的同意。(6) 双方为现役军人的离婚纠纷,不适用本条规定。这是因为双方都是现役军人。无论是谁先提出离婚请求,如果本条适用,势必损害对方军人的利益,这显然违背了军人婚姻特别保护的立法本意。因此,双方离婚纠纷均为现役军人的,应当按照一般婚姻法的规定处理。《关于军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双方都是现役军人,双方自愿离婚或者一方要求离婚的,由党的军队或者政治机关领导人调解;调解无效,符合婚姻法规定的离婚条件的,在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或者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前,由政治机关出具证明。”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多次指出,双方都是军人的离婚案件,应由当事人所在部队政治机关审查调解。调解无效的,由军队政治机关提出处理意见,人民法院审理判决。(7) 军人自愿与非军人离婚的,不适用本条规定,按一般离婚纠纷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在军队实施的规定》第十一条第三款,“配偶为地方军官,军人一方要求离婚的,由军队政治机关领导根据情况调解;规定离婚条件的符合婚姻法规定,对方同意的,政治机关可以出具离婚证明;军人坚持离婚,对方坚决不同意的,军队可以与对方所在单位或者当地有关部门协商调解。调解不成的,由政治机关出具证明,当事人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其次,本文对纠纷的类型和范围进行了调整。在审判实践中,这类纠纷主要包括三种情形: 一是非军人一方要求离婚,但双方没有共同财产的纠纷。在这种情况下,争议的焦点是查明军方是否有重大过错。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支持非军人一方的离婚请求,否则拒绝非军人一方的离婚请求。 其次,非军人一方提出离婚,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鉴于军人职业的特殊性,夫妻共同财产中还包含着特殊因素,如军人产房的居住和使用、军人伤残保险、伤残津贴、医疗生活津贴以及复员费、自谋职业费等一次性费用。关于离异士兵共同财产的处理,请参阅本书相关部分。第三,非军人方提出离婚并要求赔偿损失。如果非军人一方能够实现离婚上诉,原则上军人一方应当有重大过错,这就涉及损害赔偿问题。非军人一方向军人一方提出的赔偿请求,可以按照婚姻法总则处理。你知道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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