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关于“保险公估人”,我国目前还没有一个精确、完整而权威的解释;一般认为,保险公估人。该类保险公估人主要处理与汽车保险有关的业务。 4.根据委托方不同而分类 从委托方的不同,保险公估人大体分为两类:一类是接受保险公司委托的保险公估人(其英文名称为“1nsurance Loss Adjusters”),当然在有些国家和地区,这类公估人也可以接受被保险人的委托;另一类是一般只接受被保险人委托处理索赔和理算事项,但不接受保险公司委托的保险公估人(其英文名称为“assessors”)。在英国前一类公估人既可以接受保险人的委托,也可以接受被保险人的委托,后一种保险公估人则专门接受被保险人的委托事项,在德国和意大利,各类保险公估人都可经常为保险人或被保险人服务,而在法国,保险公估人不可以为被保险人服务,在日本和韩国,保险公估人一般也只能受聘于保险公司开展工作。 5.根据与委托方关系不同而分类 从保险公估人与委托方的关系看,保险公估人可分为雇佣保险公估人与独立保险公估人,顾名思义,雇佣保险公估人,一般长期固定受雇于某一家保险公司,按照该保险公司委托或指令处理各项理赔业务,这类公估人一般不能接受其他保险公司的委托业务。而独立保险公估人可以同时接受数家保险公司的委托处理理赔事务,并且这种委托关系是暂时的,一旦公估人把保险公司的委托事务处理完毕,其与保险公司之间的委托关系也就相应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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