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债权申报的特别规定了什么内容 |
释义 | 一、债权申报的特别规定了什么内容 债权申报的特别规定了以下内容: 1.债务人的保证人或者其他连带债务人已经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以其对债务人的求偿权申报债权。 2.连带债务人数人被裁定适用《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的,其债权人有权就全部债权分别在各破产案件中申报债权。 3.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对于负连带责任的保证人,债权人有权直接要求其清偿保证债务,也可以先向进入破产程序的债务人追偿,然后再以未受清偿的余额向保证人追偿。 4.人民法院受理保证人破产案件的,保证人的保证责任不得因此而免除。法律网提醒,保证债务已经到期的,债权人可依照保证合同的约定向保证人申报债权追偿。 5.管理人或者债务人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解除合同的,对方当事人以因合同解除所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申报债权。 6.债务人是委托合同的委托人,被裁定适用《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受托人不知该事实,继续处理委托事务的,受托人以由此产生的请求权申报债权。 二、债权申报的程序 债权申报的程序为债权人应当首先在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申报自己的债权,然后提交债权申报需要的材料,最后等待管理人根据法律规定的情长顺进行清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三)普通破产债权。 三、债权申报的特别情形主要包括哪些 1.职工债权。 2.利息请求权。 3.待定债权。 4.连带债权。 5.连带债务人的代位求偿权。 6.连带债务的债权人。 7.待履行合同相对人的赔偿请求权。 8.善意受托人的请求权。 9.票据付款人的请求权。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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