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造妖言 |
释义 | 中国封建时代用预占国家兴废的言辞宣传组织反抗的犯罪。《汉书·路温舒传》说:“秦之时正言者谓之诽谤,遏过者谓之妖言”。这说明至少秦代已区分了诽谤与妖言罪的界限,并作为法律重点打击的对象,予以严厉镇压。汉初承袭秦制,也曾经严行禁止并着力镇压造妖言之罪。吕后当政的二年(前186)五月,明确宣布:“诏除妖言之令”(《汉书·高后纪》)。继之,汉文帝又重申废止重惩妖言罪的命令。但不久,汉章帝·汉安帝又相继加以恢复。经过废与立的数次反复,妖言罪最终确定下来,成为封建法律的固定内容。唐初总结以往立法经验,在《永徽律疏》(元后改称《唐律疏议》中,把造妖言解释为:“诈为鬼神之语”,“妄言国家有咎恶”,并且“观天画地,诡说吉凶并涉于不顺者”的严重犯罪。同时又在《唐律·贼盗律》中规定:“诸造……妖言者,绞。”对于造妖言的犯罪,实施严酷的法律镇压。唐朝重惩思想、言论犯罪的封建专制主义的用刑原则,给封建后世带来深刻影响。北宋建隆四年(963)制定《宋刑统》时,曾准后周显德五年(958)七月七日敕条文,规定:“今后捉获此色人,其头首及徒党中豪强者,并决杀”。实行“重其所重”的《大明律·刑律》则规定:“凡造谶纬……妖言……,皆斩。”清承明制,在制定《大清律》时,又加以承继。中国古代封建社会中,统治阶级心目中的“造妖言”罪,历来包括性质不同的两大类:(1)统治集团的某些成员因政治权力与物质财富分配不均,用掮动性的语言宣传组织的反叛。(2)不堪封建剥削压迫的农民领袖以各种形式,制造革命舆论,宣传组织农民反抗。以上两类,无论何种,都为封建统治者所不容。但封建法律镇压的重点始终对准后者,因为统治阶级内部矛盾,通常从属于社会阶级矛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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